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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成树浩、孙胜利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树浩,孙胜利,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保526号申请人:成树浩,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申请人:孙胜利,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申请人:宋勇,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申请人成树浩与被申请人孙胜利、宋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孙胜利、宋勇在银行的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孙胜利、宋勇在银行的存款2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附:申请保全人应在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内向保全法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执行员  李翔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巧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