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如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159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如英,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刑重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如英所有位于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园8号楼1-010146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6016706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