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民抗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诉人肖孔明与被申诉人肖善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孔明,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抗15号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孔明,男,回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善明,又名肖五德,男,回族。申诉人肖孔明因与被申诉人肖善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甘检民(行)监(2016)6200000006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李琪林审 判 员  袁亚伟代理审判员  马小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