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7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梁顺业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吕梁顺业工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352号原告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照,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山西省祁县东观镇瓦屋村208国道。委托代理人魏河,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梁顺业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加顺,该公司经理。地址吕梁市离石区南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梁顺业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山西天波制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怀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