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桂香与刘应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香,刘应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桂香,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范家山中心小学。被执行人:刘应来,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往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衡宝路3巷6号。本院依申请对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桂香与被执行人刘应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