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成山与毕小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山,毕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山,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毕小强,男,1983年1月7日生,汉族,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村民,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于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瑞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