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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古海诉被告王世君、刘子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古海,王世君,刘子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667号原告:张古海,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顺河西路国棉厂宿舍86号楼2单元201室。担保人:张爱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44号楼1单元401号。被告:王世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2269号德百物流批发城五金A区1号楼1单元301室。被告:刘子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时代花园5号楼1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古海诉被告王世君、刘子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古海向本��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张爱华名下位于顺河西路18号86号楼2-2-201房权证鲁德字第S167**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