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吴佳辰与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辰,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332号原告:吴佳辰,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敏(原告之母),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1302。负责人:蔡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辰与被告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佳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佳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