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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驻马店市驿城区宇翔种鸽养殖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驻马店市驿城区宇翔种鸽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审37号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侯建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鹏,该局法规监察股股长。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宇翔种鸽养殖场。负责人宁伟,个体经营户。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宇翔种鸽养殖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7月17日作出驿国土罚决字[2016]第1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因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于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54000元整。被申请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无申请复议,也无提起诉讼,又无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登记立案。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所作出的驿国土罚决字[2016]第1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于申请中的请求执行事项,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申请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刘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驿国土罚决字[2016]第07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第一、二项由申请人自行组织实施;第三项处罚可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