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执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建永与被执行人孙吉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永,孙吉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第689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永,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吉硕,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永与被执行人孙吉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大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