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尹德国与胡善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国,胡善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474号原告:尹德国,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胡善德,男,成年,汉族,居民,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德国诉被告胡善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德国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德国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尹德国负担。审判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