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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尹德国与胡善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国,胡善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474号原告:尹德国,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胡善德,男,成年,汉族,居民,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德国诉被告胡善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德国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德国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尹德国负担。审判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