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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绍军与董绍武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绍军,董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董绍军,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董绍武,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董绍军申请执行董绍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绍武的银行存款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