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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6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曾梅蓉、施人浩与蒋静秋、尹应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梅蓉,施人浩,蒋静秋,尹应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6673号原告:曾梅蓉,女,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施人浩,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成敬(系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静秋,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龙,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应镍,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曾梅蓉、施人浩与被告蒋静秋、尹应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梅蓉、施人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6元,由原告曾梅蓉、施人浩负担。审 判 长  吴作新审 判 员  袁 琴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静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