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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任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任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责人郑国雨。被执行人任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任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3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任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艳银行存款357286.1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云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