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高义龙与李同清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义龙,李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高义龙,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李同清,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申请执行人高义龙与被执行人李同清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同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义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执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凯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