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9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与赛块自然资源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赛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829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3077859353X6。地址:西盟县盟卡路448。 被执行人:赛块,男,1964年7月1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云0829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赛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赛块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缴纳罚款1421元),但被执行人赛块至今只履行了700元,剩余721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赛块在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赛块在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721.00元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玲 审判员 黄兴平 审判员 岩 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宁德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