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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9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与赛块自然资源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赛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829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3077859353X6。地址:西盟县盟卡路448。 被执行人:赛块,男,1964年7月1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云0829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赛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赛块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缴纳罚款1421元),但被执行人赛块至今只履行了700元,剩余721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赛块在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赛块在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721.00元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玲 审判员  黄兴平 审判员  岩 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宁德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