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李福军与君来君往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军,君来君往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804号原告:李福军,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君来君往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天津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一层101号。法定代表人:任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翃恺,该公司职员。原告李福军与被告君来君往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福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骞书 记 员 刘玲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