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6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艳玲申请李洪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玲,李洪涛,王艳玲,李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104号申请人:王艳玲,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汉族,退休职员,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李洪涛,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申请人王艳玲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洪涛名下的xxxxxxxxx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哈房权证里字第xxxxxxxxxxx**号)面积xxx.xx平方米房屋;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xxxxxxxxxx房产,面积为xx.xx平方米的住宅予以查封;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洪涛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黑xx**牌车,黑xxxx**牌车,黑xxxxx**牌车,黑xxxx**松花江牌车予以查封。申请人王艳玲提供xxxx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艳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洪涛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xxxxxxx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哈房权证里字第xxxxxxxxxxx**号),面积xxx.xx平方米房屋;位于黑龙江省,面积为xx.xx宅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对被申请人李洪涛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黑xxx**黑xx**车,黑xxx**黑xxx**松花江牌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允许变卖、转租、转让或设定他项权利,如果变卖必须经本院允许,并将变卖所得款项提存本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艳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宏冰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