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4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火星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物联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火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物联星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4874号原告:天津火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1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74348P法定代表人:黄疆,董事长。被告:北京物联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11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54853451L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原告天津火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物联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订单合同》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一秉诚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无意协商的,双方均可向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供方住所地法院,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供方(原告)住所地在天津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代代理审判员 臧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