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庆运抢劫、强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庆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冀1127刑监1号原审被告:李庆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冠县。原审被告人李某抢劫、强奸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景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在执行刑期上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员 马秀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