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宝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宝宽,张力,谢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7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中山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96050678F。法定代表人庄德南,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宝宽,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张力,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谢永和,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宝宽、张力、谢永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闽0627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宝宽、张力、谢永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有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宝宽、张力、谢永和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627执12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兴审判员 林建通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清华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