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钟永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05刑初31号公诉机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永林,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梧州市万秀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原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梧长检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永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永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钟永林去到本市长洲区某路某酒店门口对出停车处,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069元的光鹰牌SY100T-G女装摩托车(发动机号码:16F63719,车架号:LAEFAGCG2GMK18723)盗走。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另查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原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永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车辆一致性证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永林的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永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永林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永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永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酌情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永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锦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诗颖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