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6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奚文皓与张琨磊、陆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文皓,沈静,张琨磊,陆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6481号原告:奚文皓,男,199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沈静,女,1967年3月17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弄***号***室。被告:张琨磊,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陆然,女,1986年1月16日生。原告奚文皓、沈静与被告张琨磊、陆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奚文皓、沈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奚文皓、沈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亚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邱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