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阳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阳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杨东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328号原告:莱州市阳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庆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林,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莱州市阳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莱州市阳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阳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阳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