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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旭伟、郑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旭伟,郑煜,李珊珊,郑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林旭伟,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郑煜,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李珊珊,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郑君强,男,1957年4月6日出生,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林旭伟与被执行人郑煜、李珊珊、郑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0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53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60元、申请执行费77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4月5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1执1219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若违反双方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