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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上桂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上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639号罪犯李上桂,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浙温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上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浙刑一终字第3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上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上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五个表扬。罪犯李上桂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上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上桂准予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