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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永洪与王成礼、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洪,王成礼,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19号原告:张永洪,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王成礼,男,汉族,成年,安徽省宿州砀山县人,现住丹阳市。被告:王伟,男,汉族,成年,安徽省宿州砀山县人,现住丹阳市。原告张永洪与被告王成礼、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之前,原告张永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洪承担。审判员  耿振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