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永洪与王成礼、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洪,王成礼,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19号原告:张永洪,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王成礼,男,汉族,成年,安徽省宿州砀山县人,现住丹阳市。被告:王伟,男,汉族,成年,安徽省宿州砀山县人,现住丹阳市。原告张永洪与被告王成礼、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之前,原告张永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洪承担。审判员 耿振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