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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乔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613号原告:乔某,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唐某,男,48岁,汉族,农民。原告乔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乔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