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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4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龙玉虎与XX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玉虎,XX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287号原告:龙玉虎,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XX程,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原告龙玉虎诉被告XX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龙玉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玉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龙玉虎负担。审判员  张先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金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