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龙玉虎与XX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玉虎,XX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287号原告:龙玉虎,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XX程,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原告龙玉虎诉被告XX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龙玉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玉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龙玉虎负担。审判员 张先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金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