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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小军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军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刑初7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军,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曾因吸毒,于2015年12月15日被原常州市公安局戚墅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4月18日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4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军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方方、被告人刘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3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刘小军在其开设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潞城花苑82-10号的棋牌室内,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集参赌人员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2016年12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刘小军聚集钱某、朱某1(均已行政处罚)等20多名参赌人员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无主赌资人民币3730元、赌博工具麻将牌40张(均已由公安机关收缴),以及当日抽头款人民币560元(现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归案后,被告人刘小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小军退出人民币15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赌具、抽头工具、赌资照片;书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未到庭证人屠某、钱某、朱某1、沈某、殷某、朱某2、徐某、张某1、王某1、牟某、唐某、朱某3、陈某1、潘某1、马某1、杨某、陈某2、潘某2、朱某4、张某2、费某、陈某3、邓某、王某2、丁某、荆某、蒋某、刘某、姜某、陶某、陈某4、马某2、陈某5的证言笔录;丁堰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抓获经过;现场笔录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刘小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小军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二、被告人刘小军退出的人民币1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的人民币560元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曰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荣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