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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进彦与金牛区洋凡机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进彦,金牛区洋凡机电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进彦,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洋凡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张君,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上诉人张进彦因与被上诉人金牛区洋凡机电经营部(以下简称洋凡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85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进彦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成都市金牛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张进彦是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露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