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侯生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侯生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刑初56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侯生,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侯生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侯生的起诉。本院认为,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侯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审 判 长 陈 明审 判 员 刘付兰人民陪审员 邱雄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晓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