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878号原告: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法定代表人:苏祖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波,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系公司销售部驻成都办事处经理。被告: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十里坝。法定代表人:施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完该案所有支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9元,由原告重庆市青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