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新津新双气体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新津新双气体有限公司,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财保5号申请人:成都新津新双气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成都新津新双气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30000元的限额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揽胜运动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新津新双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华胜钢构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30000元(大写:肆拾叁万元整)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或冻结。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建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