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立志、郝文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志,郝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46号申请执行人:胡立志,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郝文哲,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胡立志与郝文哲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文哲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郝文哲银行存款10万元或保全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