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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立志、郝文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志,郝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46号申请执行人:胡立志,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郝文哲,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胡立志与郝文哲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文哲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郝文哲银行存款10万元或保全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