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宁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烈江与天津市宁河区排灌管理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烈江,天津市宁河区排灌管理站,徐烈江,天津市宁河区排灌管理站,徐烈江,天津市宁河区排灌管理站,徐烈江,天津市宁河区排灌管理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宁民初3915号原告:徐烈江,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宁河区排灌管理站,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振,站长。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徐烈江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排灌管理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雨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焕勇审 判 员 王雨玲人民陪审员 杜红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雷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