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加格达奇区和兴塑钢加工部与尹忠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格达奇区和兴塑钢加工部,尹忠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17号原告:加格达奇区和兴塑钢加工部。经营者:周维云,女,汉族,住加区东山街铁工居委会。被告:尹忠东,男,汉族,47岁,住呼中区呼中镇。原告加格达奇区和兴塑钢加工部与被告尹忠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加格达奇区和兴塑钢加工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加格达奇区和兴塑钢加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加格达奇区和兴塑钢加工部负担。审 判 员 沈洪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任士晶书 记 员 赵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