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566号原告:王某,男,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王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白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福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清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