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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566号原告:王某,男,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王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白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福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清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