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湖北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孔永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孔永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19号原告:湖北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纪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明,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孔永杰,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原,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湖北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孔永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红人民陪审员 陈连银人民陪审员 荣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