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与李振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李振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53号原告: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办成白路社区。法定代表人:卢志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兴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建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军,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与李振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1元,由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成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唐 轶书 记 员 易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