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与马秀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马秀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483号原告: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花园南区42号楼1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王学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燕,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马秀花,女,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秀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核符合立案条件后立案。后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文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