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补呷申请执行李财金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补呷,李财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补呷,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李财金,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执27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4月05日向被执行人李财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财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财金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03303120001010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0829.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陈金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