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司某;兰某1;兰某2与兰某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兰某1,兰某2,兰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522号原告司某,女。原告兰某1,女。原告兰某2,男。委托代理人赵德刚、杜学玉,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3,男。委托代理人刘长伟,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兰某1、兰某2诉被告兰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兰某1、兰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司某、兰某1、兰某2负担。审判长  米丽宏审判员  王富佳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