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4638号原告吕某某,男,户籍地址湖北省应城市。被告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某某,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自��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旭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