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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4638号原告吕某某,男,户籍地址湖北省应城市。被告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某某,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自��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旭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