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福建科维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福建科维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云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住所地泉州市天安路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XXXX。负责人庄景聪,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科维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办事处玉霞居委会江南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云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宝龙,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红梅,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科维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云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