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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赵赫、于恩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赫,于恩东,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294号申请执行人赵赫,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1121198810123234.代理委托人:李国子,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于恩东,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恩东、李娜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39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2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