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李水练、刘文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李水练,刘文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李水练,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刘文娴,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水练、刘文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水练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水练、刘文娴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水练名下位于本市菁城江滨巷38号705单元房产(房权证号:漳房0094**号),在查封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查封财产的查封,同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水练的房产的查封,已致本院不能对该财产的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