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蒙与张勃、陈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蒙,张勃,陈小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331号原告:刘蒙,女,1990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高坝店镇高坝街村下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勃,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号。被告:陈小民,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高坝店镇高坝街村街道组。原告刘蒙诉被告张勃、陈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刘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蒙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蒙承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