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姜新华与吴小飞、陆其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新华,吴小飞,陆其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147号原告:姜新华,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吴小飞,女,约36岁,汉族,住莱西市。被告:陆其凡,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姜新华诉被告吴小飞、陆其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姜新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姜新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