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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文勇与云南韵能载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2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韵能载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韵能载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阳文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文勇,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云南韵能载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13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韵能载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2016年10月27日通过天猫平台韵能载波茶叶专营店购买了3份普洱生茶,上诉人在网购平台页面已经提示,“凡在我公司天猫消费购物,因产品或者服务导致纠纷,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由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您对此条款有任何异议,请及时在下单前向我店客服人员明确提出,否则,自您点击购物时即是确认该协议管辖条款。”上诉人认为,网页显著位置提示构成双方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条款,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上诉人平台页面提示中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对广大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的商品往往价格不高,但其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往往与网站所在地相隔甚远。如果根据该协议管辖格式条款,可能使得网站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所以,上诉人提供的该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是不合理的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显然,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是加重了被上诉人管辖方式的负担,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交易订单详情显示,被上诉人是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向上诉人购买商品,收货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白社中街,该收货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公众号“”